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发商因未如实告知买房人窗户靠近排风排烟设施,被判赔偿业主3万元。
022021年5月,李某夫妻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032022年12月,李某夫妻进行房屋装修时发现,次卧窗户旁百叶窗下面有地下一、二层储物间及车库排风井,房屋正下方安装了地下车库消防排风排烟设施。
04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披露与案涉商品房紧密关联的消防排风机、排风井的坏因情况,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05为此,法院酌定该房地产公司赔偿李某夫妻损失3万元,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葛桂芳 李天宇 记者 顾元森)业主收房准备装修时,发现房子紧邻消防排风扇、排风井,而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时并未主动如实告知这一情况,开发商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期,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酌定开发商赔偿业主3万元。
据了解,2021年5月,李某夫妻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单元101室房屋。2022年9月底,开发商如期交房。同年12月,李某夫妻进行房屋装修时发现,次卧窗户旁百叶窗下面有地下一、二层储物间及车库排风井,房屋正下方安装了地下车库消防排风排烟设施,导致其空调外机不能放在开发商预留的位置,地下车库尾气影响屋内空气质量。李某夫妻认为这不仅影响其正常居住使用,也会导致后续房屋交易贬值。
法院组织现场勘查发现,房屋所在楼栋地下车库与房屋南侧次卧窗口旁相通;房屋地下一层为风机房,南侧次卧地面背部(即地下一层顶部)安装有消防排风机,排风井为排风机所留。勘查结束后,房地产公司将地下车库连接排风井处封闭,排风井别的部分并未处理。法院另查明,开发商销售人员在具体推介房屋时,仅售楼处设置了立牌照片展示小区项目红线内坏因,如小区垃圾站、化粪池、水泵房、变配电房等设施,并不涉及案涉房屋的消防排风机、排风井,《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关于遮挡或妨碍该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内容一页空白。
李某夫妻因与开发商协商整改及赔偿事宜未果,投诉到消协,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房屋贬值损失5.8万元、未能如期装修导致的租房支出2.4万元及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共计14.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相比,已提前知晓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消防设施等情况,应当以明确、具体的方式向购房者告知案涉房屋的坏因,以便购房者作出审慎的判断。房地产公司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披露与案涉商品房紧密关联的消防排风机、排风井的坏因情况,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该坏因对案涉房屋价值贬损的影响,法院酌定该房地产公司赔偿阿强夫妻损失3万元,驳回李某夫妻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合同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诚信履行原则。开发商对于预售商品房“坏因”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对于项目外坏因、项目内坏因以及户型设计坏因,开发商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告知,告知的范围和程度应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外的坏因(如会对小区产生一定噪音、异味、环境污染、辐射等风险因素),相比购房者,开发商对信息掌握程度不有着非常明显信息优势,但仍应在销售案场展示区的明显位置做立牌公示或在沙盘中标明。项目内的坏因以及户型设计坏因,开发商作为项目的开发者,相比购房者,有着非常明显的信息优势,应将这些直接或间接影响商品房价值以及买受人生活的坏因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告知。